《管子》的思想体系和齐法家的人文特色、思想属性及地域属性(齐法家笔谈之一)
【作者简介】
蒋重跃,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中西文明比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TheBNUHistoricalReview(《京师历史评论》英文版)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中外古史比较研究、先秦两汉学术思想史等。
徐克谦,三江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学术顾问。主要研究方向:先秦诸子学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
宋洪兵,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先秦诸子与中国政治思想史。
摘要:《管子》体现出“齐法家”的人文主义色彩,具体表现为:以法治国的同时顺从民心民欲,善于运营经济手段而非一味使用严刑峻法,包容不同学派的思想主张,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育。先秦“法家”是治国理政的政治家,或是与政治实践密切相关的政治思想家。齐地法家更为温和与多元,秦晋法家则更为激进与绝对。“齐法家”呈现出典型的实践性现实主义政治思维,秦晋法家则呈现出强烈的改造社会、移风易俗的“革命性”色彩。秦晋法家属于理论指导型现实主义,“齐法家”属于实践导向型现实主义,这体现了“法家”内部的多元性,也体现了“齐法家”与秦晋法家的地域属性。
关键词:齐法家;《管子》;人文主义;秦晋法家
《管子》思想体系的可能性
蒋重跃
1992年《管子学刊》创办五周年之际,刊发了一组笔谈,其中有我的老师刘毓璜先生的文章,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学刊现正进入茁壮时期,在这五年当中,它像知心好友一样,不时给我以亲切的启迪,实在感到获益匪浅。我有一点小小的希望是:在学刊制定新的规划时,应当相对集中地组织力量对《管子》这部书的整体结构形态及其内在的思想联系写出一些有份量有力度的文章,以便在读者心目中首先解决好《管子》七十六篇究竟是有机组合的独立体系还是拼合各家流派的思想杂烩,从而激发起主动的研究兴趣和参与意识,扩大《学刊》的社会影响。
1987年春天,我在先生悉心指导下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内容是关于稷下黄老之学的起源和基本内涵。我深知先生晚年把探寻《管子》一书的思想体系、还原齐学的历史地位作为自己学术规划的重要内容,指导我完成硕士论文就是其中的一个具体步骤。对于研究《管子》的“整体结构形态及其内在的思想联系”,以回答《管子》究竟是不是“有机组合的独立体系”,我是当作老师的嘱托,一直挂在心上的。
1988年到2000年,我发表的文章中有十篇是关于稷下学和《管子》思想体系的。再后来的20多年里,我的研究重心虽然有所转移,但心里一直惦记着《管子》思想体系的问题。今年恰好在淄博召开“稷下学与先秦法家”学术研讨会,我把关于《管子》思想体系之可能性的粗浅思考略加整理,以向专家求教,并作为今后研究的一个新起点。
一、什么是思想体系?
什么是思想体系?所谓思想体系,是说某种思想由若干具有某种内在/必然联系的部分构成的整体,它有自己的特点,而不会混同于其他体系。《管子》现有76篇,这些篇章所阐述的思想是不是有体系的?关键要看思想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是不是具有内在/必然联系,而由此构成的整体是不是不同于其他思想而有自己的特点。
不过,关于《管子》思想体系的问题,有一个干扰因素不得不正视,那就是书的真伪问题。一段时期学术界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同一书中的某篇和另一篇所谈内容、所用语词、表达方式不同,就不应同属一书。这样说显然是不严谨的。一本书,如果篇篇内容相同,用语相同,表达方式也一样,还有什么写作必要呢?其实,在我看来,是不是属于同一本书,不但要看相同,还要看不同;不但要看什么相同,还要看什么不同。不要说同一本书中思想内容和方法不同,就是在最根本的问题上有重大矛盾,也是常见的。设想一部著作绝无理论上的差异甚至矛盾,是不必要的。一人独著尚且不能这样要求,何况出自众人之手呢?事实上,越是有深度的思想家,越可能表现出思想上的矛盾。有的时候,矛盾恰恰是衡量一种思想是不是深刻的重要标准。看看中外思想史就会知道,哪个伟大的思想家不是发现了之前思想家的矛盾才作出自己的创新呢?历史上有哪一部伟大著作是完美无缺的呢?
书是不完美的,那体系呢?按理说体系应该是完美的,否则怎么能称作体系?可是要知道,所有的体系不过是思想,而所有的思想都是人的创造物,人的创造物怎么会完美无缺?恩格斯曾经说,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哲学史上一次“巨大的流产”。所以,对于体系我们也要抱着现实的态度,不要期望过高;就像对待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一样,不要因为这样一次“巨大的流产”就不承认它是一个体系。有了这样的态度,我们就好谈《管子》的体系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书作为阅读对象,人们首先接触到的是装订意义上的,这与出版编辑有关;只有进入阅读阶段,才能体会到书的写作意义,才能了解它的思想意义。而所谓体系,说的恰恰是思想,这与书有关,却又不完全等同。我们阅读一本装订意义上的书,是不是就断定其中只能有一个思想体系呢?或者就断定只有这本书才有这个体系呢?
我们常见的有一本书蕴含几个思想体系的情况吧?也有几本书共享一个思想体系的情况吧?那么,怎么确定什么样的思想才称得上是一个体系呢?我认为,至少应该是由目标一致、理论融通而具体的论说主题和细节内容或不同的思想构成的整体。具体来说,就是看某个思想是不是由共同的价值理想来统帅的,是不是由共同的理论性观点来引领的,有没有使组成部分各得其所的某种结构和框架。这三个方面的条件满足了,一部著作或一个思想是否有体系也就可以确定了。
二、田氏的政治目标与《管子》的价值理想
当前,多数学者同意《管子》的主体部分成书于战国中期,是田齐改革的思想成果,由共同的价值理想来统帅。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齐威王实行改革,以“谨修法律而督奸吏”为主要目标;齐宣王扩建稷下学宫,任命76人为上大夫,让他们“不治而议论”,专门探讨治国方略,一时间稷下学者多达千余人,蔚为奇观;齐湣王不但称王,还称“东帝”,心里盘算着“并周室,为天子”;齐湣王败亡,齐襄王时齐国霸业得以恢复,稷下学宫仍然兴盛,儒学大师荀子还曾多次担任祭酒。这些都说明,田齐威、宣、湣、襄时期发奋有为,集中优秀学者开展思想和理论的创造活动,而且是以天下为怀,以成就帝王大业为号召的。后世出土了一件名为“陈侯因敦”的青铜器,铭文中有“高祖黄帝,迩嗣桓文”的话,其中的“因”就是“因齐”,即齐威王的名字。从田氏代齐到齐威王治国,已经过去了几代人的时间,田氏仍然称“陈侯”,不忘黄帝血脉的传承。可以断定,田氏建立王霸事业,的确是经过长期谋划的。这句铭文说明,田氏既要追寻宗法上的最初源头,还要吸纳本土历史上的文化资源。
黄帝是陈氏(即田氏)的高祖,既是他们祭起的大旗,又是战国思想文化的最高代表(司马迁说“百家言黄帝”);齐桓公(小白)和管仲的君臣组合,是齐国本土法治思想的另一杆大旗,又是战国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今本《管子》中有大量与后世阴阳五行家相近的言论和思想,也有大量以法治国的文字和学说。众所周知,后世所谓的阴阳家和法家都与黄帝有解不开的关联。这些都说明,今本《管子》作为田齐官方改革文献,有着以黄帝、齐桓公、管仲为最高权威的价值理想,贯穿或渗透在字里行间,持续不断地产生强劲的浸润和发酵作用。有了这样的价值高度,书中丰富多样的思想内容是不是很自然地就可理解为是有内在联系的构成要素了呢?
三、“四篇”的德理结合与《管子》的内圣外王之道?
《管子》一书的理论成就,学界并不陌生。《心术上》《心术下》《白心》《内业》被称作《管子》四篇,是《管子》书中最有哲学意味的篇章。其中“道”是最高概念,有时“道”被描述得神神秘秘,有清虚的,有混沌的;有粗糙的,有精致的;“道”无形无相,其大无外,其小无内;“道”无所不在,弥纶天地,独往独来。“道”不但是经验之物的元素,还是人类精神的源泉。
《管子》四篇的作者认为,心灵仿佛房舍,驻有精气才有神灵,失去精气就要枯落。这样的“道”,大概可以方诸某种微妙的物质。作者还认为,人要长生,要有智慧,就须勤于打扫“房舍”,保持清虚洁净,这样才会精气充盈,生机盎然,情绪沉稳,思虑清醒,这就叫做“德”。这里的“德”就是“得”,也就是得到精气、得到“道”的意思。所谓“心术”和“内业”,就是得到“道”、得到精气的方术和功业,也就是“德”的方法。我把关于这番功夫的思想称作“道德论”。作者相信,有了这样的道德论,就会有助于强健体魄,安稳情绪,优化知虑,应对现实。以上这些,就是以治国理政为根本任务的君王修心养性的基本功课。
在“道”的范畴内,《管子》四篇除了讨论精气,还谈到了理。司马迁读过《管子》的《牧民》篇,篇中有“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又有“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的话,这种理念为书中礼法并用思想提供了理论前提。《管子》四篇则在理论上更进一步,特别是在《心术上》中,提出“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紧接着又说:“间之理者,谓其所以舍也。”道德论说的是万物得“道”,当然德与“道”同一而无间;但是,同一个道毕竟要进驻(“舍”)不同的万物,用来留住(“所以舍”)道的万物一定是有所不同的(“间之理”)。所谓“殊形异势,不与万物异理”,万物之理恰好就是形殊势异的。于是,普遍同一的道,就一定要分化为无数个具体的不同的理,所以该篇才会有“心处其道,九窍循理”的说法。意思是说,理是同一个道的不同展现,凡做事必须“缘理而动”,否则就会“上离其道,下失其事”。礼和法就是道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的不同展现。作者认为,治国理政无非就是抓好礼和法,两者有相同的根源,那就是与理相通的道。
“理”是《管子》的重要概念,不只是《管子》四篇,其他许多篇章也都有理的思想,这与战国中期思想界流行的观念是一致的。《庄子》《荀子》《鹖冠子》《商君书》《慎子》《孙子兵法》《孙膑兵法》等作品中,都有许多与“理”有关的文字。重要的是,《管子》四篇明确指出,礼、法都来源于与理相通的道。这就在治气养心的道德论之外,又开拓出治国理政的道理论。《心术上》云:“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又说:“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理”乃是事物之分,礼、法都在分的基础上展开各自的思想内容,并互相作用和渗透。联系上面所说的气有清浊精粗、大小流止,道作为神秘物质已然包含分化的内因了。道能朝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能成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在起根发源时就已经注定了。
如果说“心术”和“内业”的道德论,是教导君王通过修心养性成就圣人品德的功夫,那么,作为礼法并用之理论基础的道理论,就是供君王治国理政的施政纲领。一个“道”字,可以推导出“德”和“理”两大范畴,再由“德”“理”两大范畴演绎/统领内以治身心、外以治家国天下这两个方面的种种思想主张!认识到了这一层面,怎么能不承认《管子》一书是有思想体系的呢?在我看来,这个体系不是别的,恰恰就是后人常说的内圣外王之道!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内圣外王之道,《管子》的思想才会具有内外联动、多元一体的特点!
四、《幼官》的“黄帝四面”与《管子》的明堂月令模式?
此外,还有一个视角必须关注。从篇章内容来看,齐地流行的阴阳五行说也对《管子》全书思想作出了体系化贡献。按:经言九篇是全书治国理政思想最重头的文章,前七篇谋划具体的大政方针,第八篇《幼官》、第九篇《幼官图》则是以黄帝为最高号召、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本框架而形成的施政纲领。
《幼官》第二句为“五和时节,君服黄色,味甘味,听宫声,治和气,用五数,饮于黄后之井……此居图方中”,这是中央土德之主黄帝。《管子》的《四时》篇却是从东方开始,然后南方、中央、西方、北方循环。“中央曰土,土德实辅四时”,“其德和平用均,中正无私,实辅四时”。《四时》篇内容单薄,语句的连贯性较差,或许只是断简残编,关键是没有突出黄帝的最高地位和思想上的最大权威。
我们知道,《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十二纪》也是系统记载四时行令的文献,它们都是从孟春开始,分别按孟、仲、季三个月份展现春、夏、秋、冬四季和东、南、西、北四方。《月令》有黄帝一节,其文曰:“中央土,其日戊己,其帝黄帝,其神后土,其虫倮,其音宫,律中黄钟之宫。其数五,其味甘,其臭香,其祀中霤,祭先心。天子居大庙大室,乘大路,驾黄马卯,载黄旂,衣黄衣,服黄玉,食稷与牛,其器圜以闳。”内容有许多与《幼官》相同,但却置于季夏之后,孟秋之前,应该是所谓“长夏”,与《四时》把“中央曰土”置于南方(夏)和西方(秋)之间一致。《十二纪》则没有这一节。
比较起来,《幼官》的论说不是从东方开始,而是先从中央开始,确立黄帝的核心地位,然后才是东、南、西、北,按照春、夏、秋、冬的顺序四时行令。《幼官图》也是从“中方本图”开始,然后才是东、南、西、北运转起来。可见,作为《管子》经言中的重要篇章,《幼官》和《幼官图》所代表的不是一般阴阳五行家的四时行令模式,而是齐国黄帝之学的明堂行令模式,与“黄帝四面”的行令模式颇为一致。
《幼官》开篇第一句为:“若因夜虚守静人物人物则皇。”《幼官图》作:“若因处虚守静人物则皇。”戴望引丁士涵云:“若,顺也。”又引《心术上》“静因之道”“无为之道,因也”“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等,解释“因”的含义,句读为“若因,处虚守静,人物则皇”。据后文,这里的“皇”应通“黄”,只能是指黄帝,而不可能是其他人。由此看来,所谓“因”,就是安处冲虚,甘守清静,因循物理,效法黄帝。惟其如此,才会有紧接的下文“五和时节,君服黄色”云云。说阴阳五行观念在《管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点也不过分。
《管子》全书第一句话暨《牧民》开篇第一句就是“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可见阴阳五行的四时行令思想,在《管子》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因顺(循)作为《管子》的活的灵魂,源头可以追溯到太公封齐之时。为政简易因循,这恰恰是齐国传统能够承袭下来的深层原因,也是使《管子》思想形成体系的根本所在!
小结
如果说《管子》书的编排体例尚不足以说明它是有体系的著作,那么,以实现法治改革为最高价值理想,拥有“德”“理”结合的“内圣外王”之道,和“黄帝四面”明堂图式的施政框架,使全书内容各得其所、构成有内在联系的整体在理论上成为可能。换言之,上述历史背景中的价值理想和思想呈现出的基本纲领,比编排体例更有说服力,因为它们才是内在的、具有必然性的东西,也就是使《管子》全书成为“有机组合的独立体系”的东西。
以上是对《管子》思想体系之可能性的说明,至于它的现实性,还须通过逐篇的考证才能落实。
《管子》书与“齐法家”的人文主义色彩?
徐克谦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说法家“严而少恩”,班固《汉书·艺文志》评论法家时也说法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史记》《汉书》常用“天资刻薄”“陗直刻深”等词语来评说法家人物。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刑、以刑去刑,治国多用强制措施,崇尚功利,忽视文教,禁绝言谈。所以法家给人的印象通常是一副残忍、刻薄、无情的嘴脸,缺乏人情味和人文关怀。然而,《管子》书中的“齐法家”却呈现出不一样的特色。《管子》书虽然也极其重视“以法治国”,但同时也强调“以人为本”。“以法治国”“以人为本”这两个词语,最早都是出自《管子》书。相较于以商、韩等为代表的三晋和秦地的法家学说与实践,以《管子》为代表的“齐法家”更多一些包容、宽松、自由的气息,更多带有某种人文主义的色彩。
《管子》这部书内容丰富而复杂,文章体例不一,各篇思想倾向、学术观点也很多元。因此,《管子》书的学派归属问题历来颇有分歧。《汉书·艺文志》把《管子》列入诸子“道家”类,而《隋书·经籍志》将其改列于法家之首,清代《四库全书》也将《管子》列入子部法家类。其实在《管子》书中,与儒、墨、道、法、兵、农、纵横、阴阳各家思想有关的言论几乎都可以找到,因此也有人认为应该把《管子》归入“杂家”。
《管子》书托名管仲,书中不少内容都是借管仲之口表述的,而在管仲的时代,百家争鸣的局面还没出现,还没有什么家、什么派的划分。班固《汉书·艺文志》道家类把《管子》置于《老子》之前;《淮南子·要略》叙述诸子百家著作的产生过程,也是把“管子之书”放在春秋前期的齐桓公时代。这说明在汉代人眼里,《管子》书就是春秋时期前诸子百家时代的产物。当然,现在学界一般不认为《管子》书是管仲所作,也不认为《管子》书中都是管仲的思想。今天也的确很难精确区分《管子》书中究竟哪些是、哪些不是管仲的思想;同时也无法认定《管子》书中那些与战国时期其他学派相关的内容,一定就是《管子》采纳了各家的学说,而不是各家学说借鉴了《管子》的思想。
《管子》书虽然内容丰富而复杂,总体上仍然可以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一部以治国安邦、强国富民为主旨的思想巨著,而其中的法家思想成分,也是显而易见、十分突出的。“以法治国”这种表述,最早就出自《管子·明法》篇。《管子》书中《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等篇,法家色彩非常浓厚,在不排斥“仁义礼乐”的前提下,《管子》极其重视“法”的作用,甚至说“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
通常被认为属于法家的许多标志性思想和主张,在《管子》中都可以找到,如“罚不避亲贵”(《立政》)的思想,“任法而不任智”(《任法》)的思想,“法”“术”“势”综合运用的理论等。《管子》认为,“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形势解》),“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恶害”(《版法解》),这与后来法家的人性观也是一致的。一些典型的法家改革实践,如对民众按军事单位进行编户,废“公田”改“份田”,按土地肥瘠征收赋税等,最早也是由管仲在齐国实施的。由此看来,《管子》被后人列为法家是有道理的。如果说战国时代的齐国的确存在一种可以称之为“齐法家”的学术流派和政治实践,那么这一“齐法家”的思想材料,主要保存在《管子》这部书中。
值得注意的是,《管子》书中的治国理政思想,与商鞅、韩非为代表的一味崇尚严刑峻法的单一法治路线又有明显区别,在以法治国、富国强兵这些主旋律之下,《管子》书又容纳包含了儒家、道家乃至其他各家的学说。对此,我们与其拘泥于后代学派划分框架的影响,把《管子》书中丰富多样的内容看成是不同学派思想的杂拼,不如把它们视为《管子》书所代表的齐文化传统中互相补充、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管子》多元而丰富的思想文化传统,同时也形成了《管子》“齐法家”理论实践明显有别于三晋法家或秦国法家的不同特征。
自姜太公封国开始,齐文化就带有某种自由宽松、开放包容、以人为本的色彩。《史记》记载,齐鲁两国在封国之初,即表现出治理方式上的明显不同。姜太公到齐国,“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只花了五个月的时间,就稳定了齐国。而周公之子伯禽在鲁国,则是大动干戈,“变其俗,革其礼”,费时费力,折腾了三年时间。以至周公发出感叹:“呜呼,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因为姜太公这种顺从民俗、宽松自由的治理方式,“平易近民,民必归之”,必将使齐国走向强大。
这种宽松自由的传统在学术文化方面的具体表现就是崇尚智慧,追求知识,较少道德教条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在民风上则呈现为一种舒缓、豁达、开放、包容的气象,也就是后人所说的“齐气”。《战国策》记载,秦王曾说“齐多智”,这应该是当时人们对齐人的一种普遍认知。《淮南子》说齐国“民多智巧”,司马迁也说齐国“其民阔达多匿知,其天性也”。齐国人以聪明智慧、灵活变通著称,较少受到死板的道德教条的束缚。而自由和聪明两者之间是带有某种相关性的,智者乐水,水是灵动的、自由的,所以用来比喻智慧。自由开放的人,往往更加聪明智慧;而死板拘谨,保守封闭,只会使人变得孤陋寡闻和愚笨。
管仲这个人本身也是有“自由主义”倾向的。他与召忽共事公子纠,公子纠败,召忽死之,而管仲不死,反而十分乐意做了故主政敌的国相。这就说明他不那么在意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具有实现宏伟之志的自由意志和大智慧。他做齐相后,个人生活上“有三归”“树塞门”“置反坫”,这在固守旧礼制的孔子看来,是败坏礼制,是不仁。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出身贫寒的管仲敢于突破传统礼制的限制,也未尝不可以视为摆脱束缚、追求自由的表现。
更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说,对于管仲的这些行为,“齐人不以为侈”。齐人自己都不以为侈,而孔子作为外人却觉得受不了。齐人之所以“不以为侈”,很可能就是因为管仲把齐国经济搞得很好,齐国人普遍富裕了,那么管仲奢侈一点,下层民众觉得也是可以接受的。按照《侈靡》篇的观点,上层富人适当奢侈,可以为下层贫民创造更多从业谋生的机会,有利于经济发展。后来晏婴为相,以节俭著称,但那时齐国的经济实力已经与管仲时代不可同日而语了。
齐国的自由风气,也体现于对一些在道德品行上属于边缘或不正常人物的包容方面。如於陵子仲(陈仲子),“上不臣于王,下不治其家,中不索交诸侯”,“率民而出于无用”,世人皆曰可杀。这种人,儒家、法家都不待见,孟子讥讽他“蚓而后可”。在韩非看来,这种人就属于所谓“不令之民”,最好把他杀掉。《战国策》记载赵威后问齐使,所问的几个问题之一就是对于於陵子仲这种人“何为至今不杀”。陈仲子虽不被众人待见,但在齐国终究没有被杀。又如齐国的匡章(章子),“通国皆称不孝焉”,却能在齐国做到将军。这些都显示出齐国的文化氛围是比较包容和多元的。
也许正是因为齐国有这样一种带有某种宽松、开放、自由的人文主义色彩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太拘泥于道德教条的束缚,所以战国时期才会在这里诞生稷下学宫这样一个海纳百川、百家争鸣的诸子百家学术论坛,也才会产生《管子》这样一部思想多元、内涵丰富的学说巨著,以及书中带有浓厚人文主义特色的“齐法家”思想。
“齐法家”的这种人文主义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顺民之心以人为本,各为所长各得其欲。得益于齐国文化传统中源远流长的道家自然主义文化因素,《管子》特别强调立法施政要“顺民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牧民》)《管子》认为,一切政治措施、道术德行,都应该“不逆于民心,不悖于理义”,都是“为民兴利除害”的,并且“兆形于民心”(《君臣下》)。好的法令就应该是“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形势解》)。只有这样,民众才会遵守。
值得注意的是,《管子》对“民”的认知不是一刀切的、笼统单一的。《管子》最早提出士、农、工、商“四民”的划分,对“民”的远近、贫富、不同地域等差异性也有更具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管子》提出要“使民各为其所长”,从而满足他们不同的需求。民众是多元的,“好恶不同,各行所欲”(《禁藏》)。
西方人所谓“金律”,即“己所欲,施于人”,有道德单边主义的倾向;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亦有忽视别人与自己的所欲不一致的情况,因为己所不欲的,别人未必也不欲;而《管子》书中提出了“非其所欲,勿施于人,仁也”(《小问》)的道德律。这里的代词“其”不是指自己,而是指他人,即广大民众。以他人而不是自己的欲与不欲作为施政的参考,尊重差异与多元,这可以说是一种更深刻的人文主义。
不同的民众有不同的“欲”,所以进入一国施政,首先要“问所欲,求所嗜”(《入国》),力求让他们各得其所欲,使“民之所欲无不得”。如《五辅》篇所谓“德有六兴”,就是针对不同民众的各种需求,让他们各得其所欲:种田的,就让他通过种田而“厚其生”;经商从事贸易的,就让他在经贸活动中发财;跑运输的,就让他在运输中得利;希望减税免刑的,则实行“轻征赋,弛刑罚”的宽缓之政;老弱疾病遭遇灾祸的,则采取紧急救助“匡其急”;极度贫困饥寒交迫的,则实施扶贫措施“振其穷”。立法施政适应人民在自然状态下已经形成的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使其各得其所,各从所欲,而不是用一刀切的号令进行整治,这也许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自由法治主义。
其二,少用杀戮刑罚强制,多用经济调节措施。齐国从姜太公立国之初,就颇具某种市场经济自由主义的精神,“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管仲任政相齐,先是发展经济,“通货积财”,在治理上则是“与俗同好恶”“令顺民心”。也就是说,制定法令更多地顺应民情民俗,给人民更多的社会经济自由。
《管子》认识到“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牧民》),光凭严苛杀戮不足以使民众听从,所以较少强调“严刑峻法”“以刑去刑”“行刑重其轻者”那种极端强制性的法家手段,也不赞成一味地厚赏重罚,而主张根据具体情况“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正世》)。
《管子》也不赞成君主对民众提出过多的要求,设置过多的禁令。《法禁》篇提出的各种“禁”,主要是针对官员和上层,直接针对民众的较少。《管子》认为对民众,“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法法》)。设置过于繁杂、过于严苛的刑法与禁令,最终其实很少有能落实到位的。不能落实到位则有损法的威严,所以刑法不如抓大放小,小过不予追究,而对于大罪则绝不赦免。《管子》又认为,立法先要弄明白治乱背后的缘由,不明缘由只根据表象“以法随而诛之”,只会是“诛罚重而乱愈起”(《正世》)。
与以简单粗暴的杀戮刑罚治民、以横征暴敛的手段剥夺人民的做法不同,《管子》似乎更擅长运用经济和财政手段,调节官民以及“四民”之间的利益分配。《管子》没有商鞅那种刻意要使民众保持贫困以便于对其进行控制的思想,而是主张通过符合经济规律的措施对民众进行引导,让人民自己富起来:“不推而往,不引而来,不烦不扰,而民自富。”(《禁藏》)
《管子》认为,君主应当控制经济资源(特别是盐、铁等)及其流通,通过“铸钱立币”的货币政策,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调控货币和商品的轻重贵贱、财富的分布、贫富的差别,以此为社会治理奠定经济基础。因而,《管子》也不像商鞅、韩非为代表的三晋法家那样重农贱商,对商贾及其逐利行为一概否定。
经济政策既要使“农夫不失其时,百工不失其功”,也要使“商无废利”(《法法》)。《管子·轻重》篇记载,齐桓公曾打算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商人暴富造成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的问题,而管仲提出的建议和方案,大多是以一种比较巧妙的方式,如通过调节买卖价格关系来解决商富民贫的问题。《管子·轻重》各篇记载,齐桓公与管仲讨论治国措施、内外政策时,管仲给出的建议大多是运用温和巧妙的办法,如利用平衡资源配置、调控物价涨跌、引导货物流通等经济手段来解决问题,以达到治理目标。这些建议,颇类似于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的一些做法。
其三,包容不同学派思想,较少文化专制主义。在《管子》书中,我们几乎可以看到与战国时期各家各派的学说相近的主张。《管子》书对这些思想主张既有采纳与吸收,也有调整和修正,却并没有对其他学派明显的攻击和挞伐。战国时代,孟子大张旗鼓地“辟杨墨”,骂农家,讥讽纵横家;荀子作《非十二子》《解蔽》等文,对其他学派进行点名道姓地批评,甚至对儒家自己阵营的不同分支,也驳斥为“俗儒”“陋儒”“散儒”“世俗之沟犹瞀儒”;韩非则痛斥“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主张禁绝除“法术之士”以外的一切“学者”“言谈者”;甚至连《庄子》书中也不乏对儒、墨学派的攻击,更有对各家学说专门进行评判的《天下》篇。而在《管子》书中,我们很少看到这种学派争辩、党同伐异的文字,却可以看到不同的学说(甚至互相矛盾的学说)在《管子》书中并行而不悖,并存而互补。这也许正折射了齐国稷下相对开放而包容、相对自由而宽松的学术风气。
《管子》书的这种包容性,也是基于其对世间事物多样性、复杂性的认识。《宙合》篇说:“天不一时,地不一利,人不一事,是以著业不得不多,人之名位不得不殊。方明者察于事,故不官于物而旁通于道。道也者,通乎无上,详乎无穷,运乎诸生。是故辩于一言,察于一治,攻于一事者,可以曲说,而不可以广举。圣人由此知言之不可兼也,故博为之治而计其意;知事之不可兼也,故名为之说而况其功。”这就是说,世上的事情是复杂多样的,而各家学说往往只是“辩于一言,察于一治,攻于一事”,不可能同时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圣人治国要容纳不同的学说,“多为之说”“博为之治”。这可以解释为什么《管子》书中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学说。
其四,重视道德信仰教育,启发民众自律自治。《管子》在构建法治秩序的同时,并不忽视道德信仰教育,主张通过道德教化启发民众在精神上自觉、自律、自治。《牧民》篇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在《管子》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提倡礼义廉耻“四维”、敬宗庙、恭祖旧、固六亲、备孝悌等儒家思想,这与商鞅、韩非排斥儒家及六亲不认的法家思想有明显不同。
商鞅、韩非等人忽视对民众的道德教育,也不指望民众除了物质利益的追求外,还有什么精神信仰方面的追求,对民众只需“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叫他们知法守法、无条件服从就行了。而《管子》则认为,要用“礼义廉耻”“孝悌慈惠”“恭敬忠信”来对民众进行教育,要把人培养为“既智且仁”的“成人”(《枢言》),要引导人民“知义”“知礼”:“民必知义然后中正,中正然后和调,和调乃能处安,处安然后动威,动威乃可以战胜而守固。”“夫人必知礼然后恭敬,恭敬然后尊让,尊让然后少长贵贱不相踰越,少长贵贱不相踰越,故乱不生而患不作。”(《五辅》)
因此,《管子》特别重视对人的教育,认为:“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权修》)《管子》同时强调,统治者要以身作则,通过渐、顺、靡、久、服、习的过程对民众进行开导教化,并指出这种教化应该如和风细雨,行云流水,感化人心,使人向往:“标然若秋云之远,动人心之悲。蔼然若夏之静云,乃及人之体。月鸟然若讠高之静,动人意以怨。荡荡若流水,使人思之。人所生往,教之始也,身必备之。”(《侈靡》)
从总体上看,《管子》推行道德教化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凝聚人心,使民众服从治理,与统治者同心同德,共同完成帝王之业,但这不是以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和刑罚强行推动,而是希望通过“变俗易教”“教训成俗”的引导与教化启发人心,最终使齐国民众在潜移默化中自觉自愿地“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法法》)。这也使得《管子》的“齐法家”路线,带有更多人性关怀和人文主义的色彩。
或许,我们可以把《管子》中的“齐法家”思想概括为“人文主义法治思想”。当今社会,如果要吸取和继承古代法家思想的精华,构建这一时代的“新法家”学说,我认为它也应该是能够体现当代社会价值观的“人文主义新法家”。在这方面,《管子》书中丰富而多元的思想内容,可以提供值得借鉴的资源。
“齐法家”的思想属性与地域属性
宋洪兵
“齐法家”是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新编》中明确提出来的概念,用以概括齐地以《管子》为核心以及稷下学涉及法家部分的思想体系,与“三晋法家”相对。“齐法家”与“三晋法家”(准确来说应该是“秦晋法家”)共同构成了先秦法家的整体面貌。随后,学界普遍接受了这一提法。
但是,关于“法家”与“齐法家”的概念与内涵,不断受到相关学者的重新审视甚至质疑。因此,“齐法家”能否成立以及何种意义上成立,是目前法家研究需要认真对待的事情。具体而言,《管子》一书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成为“齐法家”的文献,在研究方法和理论思考层面都是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关于“齐法家”的探讨,首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法家”,其次就是法家有无地域特色。前者关涉“齐法家”的“法家”属性,后者关涉“齐法家”的地域属性以及法家学派内部的思想特征。
“法家”的定性是一个回溯性的概念,先秦时期并无明确的有关“法家”学派师承关系的学术群体。最早从学派意义层面以“法家”来定义先秦“以法治国”思想流派的,是汉武帝时期的太史公。《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司马谈从“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与“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踰越”两个方面来定义法家。前者是法家的独特属性,后者是法家与儒家、墨家等的共同认识。《汉书·艺文志》以“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来定性法家,这也是侧重于法家之“法治”。汉魏之际的刘劭则在《人物志·流业》中认为:“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他在法治基础之上又增加了“富强”的法家内涵。章太炎在清末撰写的《商鞅》一文则说:“法家者流,则犹通俗所谓政治家也,非胶于刑律而已。”
可见,历代学者对“法家”的定性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内涵:其一,以法治国;其二,富国强兵;其三,治国理政之政治家及其相关政治理论。三者皆体现了“法家”之独特性,共同构成了法家之所以为法家,且明显区别于先秦其他各家的实质内涵:治国理政之政治家为了实现富国强兵,强调以法治国之重要性。
由此,凸显出判断“法家”学派的一个方法论问题,即切忌用部分独特性作为标准去理解法家及法家文献,尤其不能以秦晋法家文献作为“法家”基础去理解《管子》。“以法治国”固然是《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甚至《申子》《慎子》等书的思想重心,“法家”之所以得名,缘于其理论特色,尤其是在思想体系侧重的理论特色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只有“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上述诸子在共享“以法治国”通见的同时,又有各自不同的理论重心。比如,《管子》体现了明显的各种观念的综合实用性;《商君书》体现了很强的农战方面的实践特色;《申子》对“术”之阐释以及《慎子》对“势”之深刻理解,皆有鲜明特色;《韩非子》则体现了“法”“术”“势”以及农战的理论综合性。如果单纯以“法治”标准去看待上述诸子,就会出现谁是真正的法家、谁不是法家这样无谓的学术争论。道理很简单,“以法治国”的观念将他们凝聚为一个鲜明的思想群体,但这并不排除他们本身存在着各自的理论特色。
同样,富国强兵也是如此。追求富国强兵是通见,但在富国与富民的关系层面以及农商关系层面,诸子之间却存在着差异。“法家”学派的“最大公约数”是治国理政之政治家及其相关政治理论,也是先秦有关政治理论的诸多文献与其他思想文献的最大区别,是定位法家文献的判断标准。因此,先秦“法家”学派指的是治国理政的政治家,或与政治实践密切相关的政治思想家,基于对政治的深刻理解而提出一套围绕政治为核心的思想体系的学术流派。
如何“政治地思考”构成先秦法家最为显著的现实主义思想特征,以此区别于儒家的道德政治、道家的无为政治、墨家的宗教政治。法家现实主义的政治思想体系强调,“政治”不受宗教、道德或某种价值的约束和限制,而是以“政治”自身的内在逻辑去思考如何才能治理好国家。就此而论,《管子》《商君书》《韩非子》及传世的《申子》部分、《慎子》部分,皆可视为“政治地思考”人类政治的思想著作。
《管子》无疑是“齐法家”的经典文献。问题是,整部《管子》内容驳杂,究竟是某些篇章属于法家,还是整部《管子》都属于法家?《管子》非一人一时之作,是一部典型的集体创作文献。笔者认为,整部《管子》尽管按照各篇所涉字面意思或某些概念去理解,会与法家、儒家、道家、阴阳家、兵家、农家等不同流派思想存在相似或相同之处。但是,《管子》存在一种一以贯之的思想基调,即以“政治”为核心来思考国家治理问题,所有其他各家观念均围绕此一核心问题展开。换言之,所有其他学派的观念,在《管子》一书中皆具有服务于“政治”的工具意义,而不具备超越“政治”的指导意义或规范意义。
比如,《管子》充斥着大量的仁义观念,很多学者往往根据仁义概念就判定这部文献与儒家相关。但细察来看,《管子》从未究心于儒家意义上如何成就仁义的心性讨论,其所看重的是仁义的功能与效果,这是利用仁义来为“政治”服务,而非像儒家那样希望以仁义来规范“政治”。《管子》涉及的道家工夫论,本质上也是指向一种生命智慧与政治能力,而这对于落实其政治理念是不可或缺的。整部《管子》尽管内容驳杂,均可以纳入“法家”学派之中来考察,“齐法家”理所应当具备“法家”的理论特质。
考察完“齐法家”之为“法家”之后,再看“齐法家”之为“齐”的特征,也即“齐法家”的地域属性问题。“齐法家”的地域特征,必须通过与秦晋法家的对比才能得以体现。总体而论,齐地法家更为温和与多元,秦晋法家则更为激进与绝对。具体表现是,《管子》一书融合了道家、儒家、阴阳家、兵家、农家等思想,基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只要对社会治理能够产生实际效用的观念和方法,都在法家式“政治”思维的前提之下加以利用,极少“非此即彼”的强烈改造社会的激进方案。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实践性现实主义政治思维。由此,我们在《管子》中可以看到,仁义与法治、天道与人情、强国与富民、民本与君利、重商与重农等理念,基本都在一种如何恰当地治理好国家的“政治”思维之下得以融合。
而体现秦晋法家特征的《商君书》《韩非子》,则呈现出强烈的改造社会、移风易俗的“革命性”色彩。《商君书》《韩非子》均有道德诉求,但其本质却是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公共道德,对传统以个体私德为原则来思考政治问题的儒家观念,表现出极大的敌对性;在欲推行法治而富强层面,格外强调法治的权威性与唯一性;在强国与富民问题层面,缺乏《管子》式的温情表达,显得更为冷峻与严厉,同时也对“藏富于民”的思路保持高度警惕;在农商关系层面,《管子》更为重视商业对于国家富强的社会功能,甚至出现了《管子·侈靡》提倡奢侈品消费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金融思维。这些观念在《商君书》《韩非子》那里都没有很好体现,反而是重农抑商的观念成为主流。
可见,《管子》在承认客观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治国效果,对儒家观念和文化传统采取了一种“利用”策略。这种做法的优点显而易见,因为政治生活本来就是多元而复杂的,与其用某种单一模式去重新规划社会,莫若尊重社会的多元复杂性,在大方向上把握好国家富强的方向,将各种资源整合起来,从而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按照《管子》的治理模式,最终应该实现一种“强国家”与“强社会”的互动。
然而,《管子》这一实践导向型的现实主义也有弊端,那就是在理论层面容易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甚至相互冲突的困境;在实践层面也容易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产生新问题,比如贵族势力的强大,“田氏代齐”便是一例。《管子》个别篇章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实质就是实践导向型政治现实主义弊端的呈现。当然,这并不影响之前《管子》始终以“政治”为核心来处理各种观念和现实问题的思想属性判断。
《商君书》《韩非子》则不同,秦晋法家更多体现出理论指导型的现实主义,其突出特点在于追求理论的自洽性与彻底性,不允许理论与实践出现互相矛盾的地方。推导至极致,就是以现实主义的法家理论来重塑整体社会生活,带来的最大弊端就是容易引起利益受损的社会力量的反对,比如儒家观念体现的社会力量,以及贵族阶级所代表的政治力量等。
以《管子》为代表的“齐法家”之所以具有区别于秦晋法家的上述理论特征,归根结底在于齐地的社会风俗与地缘政治不同于秦晋两地。秦晋两地社会风俗具有鲜明的戎狄色彩,民风彪悍,若欲致富强,非强制改造社会不行。蒙文通《周秦民族与思想》曾指出:“法家者流,恒出于三晋北方之国,故曰法家者,戎狄之教,而最适于秦,戎狄之民也。”《史记·六国年表序》则讲,戎狄之俗“先暴戾,后仁义”。此外,晋地的韩、赵、魏三个诸侯国,属于典型的“四战之国”,生存危机感格外强烈,由独尊之君权推行移风易俗,尽快实现富强就显得尤为急迫。秦孝公也是基于生存危机,重用公孙鞅而有变法之举。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秦晋法家激进而绝对的理论特质。
相比而言,齐国凭借傍山靠海的地理形势而有鱼盐之利,商业文化盛行。自姜太公封齐以来,齐国始终处于稳固发展的状态,直至管仲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霸主之一。齐国的文化传统得以传承,即使发生“田氏代齐”这样的政权更迭,齐国在列国中依然牢牢稳居大国地位。换言之,稳居大国地位的齐国始终没有特别强烈的生存危机,其社会结构中也保留了很多传统观念和封建贵族势力,君权也未到完全独尊的地步,这就为“齐法家”温和、多元的思想特质奠定了社会基础。退一步讲,齐国的社会结构其实也不支持“齐法家”提出秦晋法家那样彻底改造社会的理论方案。